首页 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考核任职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