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开展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确保考核任职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