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