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依法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