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公证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公证协会在查处公证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有依据《公证法》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提交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