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有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进行。 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公证员的违法行为,可以委托公证协会对公证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