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证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组织开展的职业培训。公证员每年参加职业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开展公证员职业培训的规划和方案,公证协会按年度制定具体实施计划,负责组织实施。 公证机构应当为公证员参加职业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