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公证员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制度。

公证机构应当为公证员依法执业提供便利和条件,保障其在任职期间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