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