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私合营暂行条例(1954年) 第二章 股份 第六條 公私合营暂行条例(1954年) 第六條 第二章 股份 第六條 對於企業財產的估價,公私雙方應當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參酌財產的實際尚可使用的年限和對於企業生產作用的大小,協商進行。企業財產的估價,應當有職工的代表參加;在必要的時候,由人民政府工商行政機關派人指導。 第五條 目录 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