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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营暂行条例(195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股份

第五條 對於企業實行公私合營,公私雙方應當對企業的實有財產進行估價,並將企業的債權債務加以清理,以確定公私雙方的股份。 第六條 對於企業財產的估價,公私雙方應當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參酌財產的實際尚可使用的年限和對於企業生產作用的大小,協商進行。企業財產的估價,應當有職工的代表參加;在必要… 第七條 合營企業可以吸收私人投資。 第八條 合營企業的股東對於合營企業的債務負有限責任。
第四條 目录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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