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私合营暂行条例(1954年)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公私合营暂行条例(1954年) 第二十七條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個別的合營企業,由於情況特殊,需要採取同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七條規定不同的辦法的時候,應當經過公私雙方協商同意並報請省、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條 目录 第二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