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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营暂行条例(195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並適用於運輸企業、建築企業的公私合營。其他實行公私合營的企業,可以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個別的合營企業,由於情況特殊,需要採取同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七條規定不同的辦法的時候,應當經過公私雙方協商同意並報請省、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佈施行,修改時同。
第二十五條 目录 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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