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私合营暂行条例(1954年)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公私合营暂行条例(1954年) 第二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由國家或者公私合營企業投資並由國家派幹部,同資本家實行合營的工業企業,是公私合營工業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對資本主義工業企業實行公私合營,應當根據國家的需要、企業改造的可能和資本家的自願。企業的公私合營,應當由人民政府核准。 第一條 目录 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