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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营暂行条例(195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著鼓勵和指導有利於國計民生的資本主義工業轉變為公私合營形式的國家資本主義工業,逐步完成社會主義改造,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由國家或者公私合營企業投資並由國家派幹部,同資本家實行合營的工業企業,是公私合營工業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對資本主義工業企業實行公私合營,應當根據國家的需要… 第三條 合營企業中,社會主義成分居於領導地位,私人股份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 第四條 合營企業應當遵守國家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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