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发布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第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第四条 公益广告活动在中央和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下开展。 第五条 公益广告应当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 第六条 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 第七条 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八条 公益广告稿源包括公益广告通稿、公益广告作品库稿件以及自行设计制作稿件。 第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按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规定的条(次),在每套节目每日播出公益广告。其中,广播电台在6:00至8:00之间、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 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运用各类社会媒介刊播公益广告。 第十一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在生产、生活领域增加公益广告设施和发布渠道,扩大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年度公益广告活动规划。 第十三条 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网站创建工作测评。 第十四条 公益广告设计制作者依法享有公益广告著作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使用公益广告作品,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更改使用。 第十五条 公益广告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批评、劝诫,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