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领购、使用、管理捐赠票据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公益性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捐赠票据,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