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 第六章 互联后的网络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互联后的网络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网间路由组织、中继电路、信令方式、局数据、软件版本等的调整应当予以配合,保证网间通信质量符合要求。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