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章 互联时限与互联监管 第三十一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互联时限与互联监管 第三十一条 互联双方应当在业务开通后30日内,将互联启动日期、业务开通日期及业务开通后3日内的网间通信质量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