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章 互联时限与互联监管 第三十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互联时限与互联监管 第三十条 互联实施中,因客观原因致使互联不能在规定的互联时限内完成的,经互联双方认可并向电信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顺延互联时间。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