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章 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义务 第十二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义务 第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信息产业部制定的相关网间互联技术规范、技术规定。 网间通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保证网间通信质量不低于其网络内部同类业务的通信质量。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