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章 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义务 第十一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义务 第十一条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互联时限内提供互联,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互联时限内实施互联。双方均不得无故拖延互联时间。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