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1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和核销情况,包括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方法、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余额、本期计提、本期转出、本期核销、期末余额、回收以前年度已核销贷款损失准备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