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信贷资产质量情况,包括按五级分类中的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的数额和占比,以及与上年末相比的增减变动情况。还应披露报告期公司重组贷款、逾期贷款的期初、期末余额以及占比情况。商业银行应对上述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