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14年) 第十二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分类披露计息负债的平均余额和平均利率,生息资产的平均余额和平均利率。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活期存款、企业定期存款、储蓄活期存款、储蓄定期存款的平均余额和利率以及合计数;企业贷款、零售贷款;一般性短期贷款利率、中长期贷款利率;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债券投资的平均余额和平均利率;同业拆入、已发行债券平均成本。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