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公司在编制半年度报告时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
半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通常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百万元或亿元为单位。
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半年度报告外文译本,同时应当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俄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半年度报告封面应当载明公司的中文名称、“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字样、报告期间,半年度报告的目录应当编排在显著位置。
半年度报告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事实性描述语言,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依据应当充分、客观;不得有祝贺性、恭维性、推荐性或诋毁性的措辞,不得含有欺诈、误导内容的词句。
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可以增加披露所适用的其他行业分类数据、资料作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