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的情形,或者违规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如有,应当披露报告期末未收回的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金额、违规担保金额。
报告期末未收回的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总额超过公司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口径)10%的,应当披露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的主要构成、形成原因、回款相关安排;公司相关决策程序、定价机制(关联方往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要求执行);明确披露债券存续期内是否将继续发生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事项,如有,应当进一步披露相关事项应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持续信息披露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