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所有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或转让,且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名称、简称、代码、发行日、到期日、债券余额、利率、还本付息方式,公司债券上市或转让的交易场所,投资者适当性安排,报告期内公司债券的付息兑付情况。

公司债券附发行人或投资者选择权条款、可交换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相关条款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