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如下内容:
公司的中文名称及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网址、电子信箱;
公司登载年度报告的交易场所网站的网址,年度报告备置地;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披露新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情况;未发生变更的,应当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体信息与上一年度报告(或募集说明书)披露情况的变化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