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2014年)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和已披露的中期报告;
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注册会计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如有下列文件,应作为备查文件披露:
资信评级报告;
担保合同和担保函;
盈利预测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的审核报告;
发行人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
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提供的模拟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或审计报告;
拟收购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审核文件;
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