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2014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本次优先股发行预案;
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
发行人对本次发行优先股作出的有关声明和承诺;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如有下列文件,应作为备查文件披露:
发行人董事会、审计机构关于报告期内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对公司是否有重大不利影响或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已经消除的说明;
最近3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重组时编制的重组前模拟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盈利预测及审核报告;
资信评级报告;
担保合同;
拟收购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批复文件;
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