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201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涉及的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员、住所、联系电话、传真:
发行人;
保荐机构和承销团成员;
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
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的证券交易所;
股票登记机构;
收款银行;
资产评估机构(如有);
资信评级机构(如有);
担保人(如有);
其他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机构。
发行人;
保荐机构和承销团成员;
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
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的证券交易所;
股票登记机构;
收款银行;
资产评估机构(如有);
资信评级机构(如有);
担保人(如有);
其他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