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2014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截至报告期末近3年优先股的发行与上市情况,包括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日期、发行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发行数量、上市日期、获准上市交易数量、终止上市日期、募集资金使用及变更情况等。

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发行优先股购买资产的,参照前款规定进行披露。

公司优先股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按照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股份变动报告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截至报告期末以及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五个交易日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

截至报告期末持有本公司5%以上优先股股份的股东名称、报告期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报告期末持股数量、所持股份类别及所持股份质押或冻结的情况。如持股5%以上的优先股股东少于10人,则应当列出至少前10名优先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如股东所持优先股在除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以外的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应当分别披露其持股数量。

如前10名优先股股东之间,前10名优先股股东与前10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应当予以说明。

以上列出的优先股股东情况中应当注明代表国家持有股份的单位和外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