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201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如下内容:

公司的中文名称及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如有)。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网址、电子信箱。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的名称,登载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网址,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公司报告期内的注册变更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登记日期和地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公司还应当提供首次注册情况的相关查询索引;公司上市以来主营业务的变化情况和历次控股股东的变更情况。

其他有关资料: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及签字会计师姓名;公司聘请的报告期内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的名称、办公地址以及签字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姓名,以及持续督导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