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2012年) 第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将年度报告原件备置于公司住所,以供股东及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报告及其相关文件报送公司登记住所地所在辖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