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2014年)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发行人应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简要分析募集资金具体用途的可行性及其与发行人现有主要业务、核心技术之间的关系。

投资概算情况。发行人所筹资金如不能满足预计资金使用需求的,应说明缺口部分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如所筹资金超过预计募集资金数额的,应说明相关资金在运用和管理上的安排。

募集资金具体用途所需的时间周期和时间进度。

募集资金运用涉及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的,应披露相关的履行情况。

募集资金运用涉及环保问题的,应披露可能存在的环保问题、采取的措施及资金投入情况。

募集资金运用涉及新取得土地或房产的,应披露取得方式、进展情况及未能如期取得对募集资金具体用途的影响。

募集资金运用涉及与他人合作的,应披露合作方基本情况、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