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201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股票种类;
每股面值;
发行股数、股东公开发售股数(如有),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每股发行价格;
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盈率;
预测净利润及发行后每股收益(如有);
发行前和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净率;
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承销方式;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
发行费用概算(包括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评估费、律师费、发行手续费等)。
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还应当披露具体方案,包括本次预计发行新股数量,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发行费用的分摊原则,拟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名称、持股数量及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