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2014年)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一条 招股说明书结尾应列明附件,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附件应包括下列文件:
发行保荐书(附: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及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如有);
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如有);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章程(草案);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