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09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情况,主要包括:

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用途。

主要产品的工艺流程图或服务的流程图。

主要业务模式,如采购模式、生产或服务模式、营销及管理模式,以及盈利模式。

列表披露报告期内各期主要产品或服务的规模(产能、产量、销量,或服务能力、服务量)、销售收入,产品或服务的主要消费群体、销售价格的变动情况;报告期内各期向前五名客户合计的销售额占当期销售总额的百分比,向单个客户的销售比例超过总额的50%或严重依赖于少数客户的,应披露其名称及销售比例。该客户为发行人的关联方的,则应披露产品最终实现销售的情况。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销售客户,应合并计算销售额。

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原材料、能源及其供应情况,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价格变动趋势、主要原材料和能源占成本的比重;报告期内各期向前五名供应商合计的采购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百分比,向单个供应商的采购比例超过总额的50%或严重依赖于少数供应商的,应披露其名称及采购比例。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供应商,应合并计算采购额。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上述供应商或客户中所占的权益。若无,亦应说明。

主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控制情况,包括质量控制标准、质量控制措施、出现的质量纠纷等。

存在高危险、重污染情况的,应披露安全生产及污染治理情况、因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原因受到处罚的情况、近三年相关费用成本支出及未来支出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发行人的业务及其模式具有创新性的,应披露其独特性、创新性以及持续创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