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09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发行人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持续盈利能力和成长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

发行人对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应作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地作出定性描述。对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应明确说明该因素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实际影响以及可能对将来的具体影响。

对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持续盈利能力和成长性有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发行人应作“重大事项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