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结尾应列明附件,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附件应包括下列文件:
发行保荐书(附: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及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如有);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章程(草案);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