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09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如不存在,应作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