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2014年) 第四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证券服务机构报告 第一节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由证券经营机构按照本准则及有关业务准则的规定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就以下事项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 第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由律师事务所按照本准则及有关业务准则的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照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在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至少就上市公司本次重… 第三节 相关财务资料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资产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至多不… 第六十四条 根据《重组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披露盈利预测报告。 第四节 资产评估报告及估值报告 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评估值为交易标的定价依据的,应当披露相关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六十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