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2014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换股吸收合并涉及上市公司的,重组报告书还应当在第六节规定的“交易标的”部分后,加入第七节“换股吸收合并方案”,其以下各部分依次顺延。“换股吸收合并方案”部分应当比照第五十四条相关要求进行披露,此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换股各方名称;

换股价格及确定方法;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董事会决议明确的换股价格调整方案;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对异议股东权利保护的相关安排,如为提供现金选择权,应当披露其安排,包括定价及定价原则、被提供现金选择权的股东范围(异议股东或全体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与换股价格的差异及差异原因;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及债权人权利保护的相关安排;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涉及的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的安排;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涉及的员工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