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2014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上市的,除应按第一节至第十四节规定编制重组报告书外,还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1号准则》)相关章节的要求,对重组报告书的相关内容加以补充。

需要补充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在“风险因素”部分,补充《1号准则》“风险因素”相关内容;

在“交易标的”部分,补充《1号准则》“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相关内容;

在“交易的合规性分析”部分,逐项说明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是否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号准则》“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业务发展目标”相关内容;

在“财务会计信息”部分,补充《1号准则》“财务会计信息”相关内容;

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部分,补充《1号准则》“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相关内容;

在“其他重要事项”部分,补充《1号准则》“公司治理”、“股利分配政策”、“其他重要事项”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