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
主承销商出具的核查意见;
法律意见书;
资信评级报告;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如有下列文件,应作为备查文件披露:
担保合同和担保函;
提供保证担保的,如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保证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并注明是否经审计)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
采用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提供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与抵/质押相关的登记、保管、持续监督安排等方面的文件;
采用其他增信机制或偿债保障措施的,应提供相关协议文件;
发行人董事会(或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关于报告期内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
注册会计师关于报告期内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
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提供的重组前一年的备考财务报告以及审计或审阅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或审计报告;
拟收购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审核文件;
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