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主承销商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公司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项目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由公司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