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2014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收购人应当将备查文件的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备查文件包括: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收购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在中国境外登记注册的文件。

收购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直系亲属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收购人就要约收购做出的相关决定。

如以现金支付收购要约价款的,有关资金来源及相关协议,包括借贷协议、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协议。

下列文件之一:1.收购人将履约保证金存入并冻结于指定商业银行的存单或者收购人将用以支付的全部证券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的证明文件;2.银行对要约收购所需价款出具的保函;3.财务顾问出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的协议、合同。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已签署但尚未履行的协议、合同,或者正在谈判的其他合作意向。

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起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各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被收购公司、收购公司(如收购人为上市公司)股票的说明及相关证明。

收购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被收购公司、收购人(如收购人为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任何与本次要约收购有关的合同、协议和其他安排的文件。

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九条要求公告的收购人的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收购人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及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最近1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审计意见、财务报表和附注。

财务顾问报告。

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