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201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收购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应保证要约收购报告书及相关公告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个别董事或主要负责人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做出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