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的规定将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要约收购报告书及附表刊登于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并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刊登于指定网站,或者提示刊登该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或者上市公司的网址。

收购人应当将要约收购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和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